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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工作
关于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2010-12-09 13:58 人事处 

关于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师资整体素质,根据有关政策及形势发展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作如下规定:

一、资格及条件

1、具备高校教师资格,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2、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3、在学院工作两年以上,且近两年年度考核均评为称职以上(含)等次;

4、攻读博士学位专业领域必须与其所承担教学科研工作相一致(专业对口)。

二、在读期间待遇

1、在读期间能兼任学院教学及管理工作并能按质按量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待遇按在岗同类人员执行;

2、在读期间需要脱产学习的,脱产期间学院停发绩效工资(奖金和福利)、午餐补贴,第十三个月工资按实际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计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按80%发放;保留档案工资,不影响正常晋级。

3、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须至少在学院工作五年;服务期未满而辞职的,学院将追回在其脱产学习期间发放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三、申请程序

1、本人提出攻读博士学位书面申请;

2、所属教学系、部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

3、组织人事处审核;

4、分管院领导审批。

5、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被正式录取后,学院与其签订协议书,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四、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申请报考博士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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