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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资
关于印发《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3-18 16:49   组织人事处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现将《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3月12日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

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以及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和安徽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我省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皖人办发(2007)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办法

1、非专任教学人员(指专职从事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和“双肩挑”人员)实行坐班制,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工1天计算。考勤结果统计以《考勤登记表》为依据。

2、专任教学人员(指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按学院和系部有关规定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参加学院及部门的政治学习、教研活动及其它活动,均应实行签到制度,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席者按旷工1天处理。教师授课应严格遵守教学管理有关规定。旷课、迟到或提前下课的,按《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一个月累计3次迟到或提前下课的按旷工1天处理,旷课1次的按旷工1天处理。考勤结果统计以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意见和有关会议签到表为依据。

3、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考勤工作。每个部门指定一名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考勤员,负责本部门日常考勤登记及月考勤结果统计上报工作。各部门考勤员应如实填写《考勤登记表》和《考勤结果统计表》,经部门领导核对签字、部门盖章后,于每月5日前报组织人事处汇总统计。组织人事处将按月进行公示。

4、教职工日常考勤及会议签到不得替代,一经发现,两者均按旷工处理。

5、考勤结果与当月及年终考勤奖挂钩,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工作人员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考勤奖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二、请假范围和期限

(一)事假

教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时,可以请事假。每次请事假一般不超过3天,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超过15天。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重病等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二)病假

   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就诊医院诊断书可请病假。

   (三)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假1—3天;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少数民族男满23周岁,女满21周岁)的初婚者,可延长婚假20天。利用寒暑假结婚者不另给婚假。

   (四)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请假1—3天;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五)产假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劳动部关于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可连续休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在内);符合晚育(女满24周岁生育)规定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再延长产假30天。夫妻分居两地的,男方可请照顾假20天,待遇按探亲假处理。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请产假15—30天;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可请产假42天。

   (六)探亲假

1、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人[1981]36号),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正式教职工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教职工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2、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假或教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请探亲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产假期满后与配偶聚满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七)公假:教职工因公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公假。

三、请假审批权限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不超过3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4天以上(含本级,下同)的,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审批;7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组织人事处备案;事假超过15天、病假超过1个月的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2、中层干部请假

中层干部请假1天以上的,副职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请假、续假、销假手续

1、请假: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审理,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2、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必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销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岗工作,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超假处理。

五、请假期间的有关待遇

(一)病假期间的待遇

1、病假工资根据工作年限不同按一定比例发放,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为计发工资的基数(下同):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工资的90%计发(按天发,每月应上班天数平均以22.5天核算,下同);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工资的90%计发。

(4)获得省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的,其病假工资可提高5%。

(5)教职工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2、病假期间停发午餐补贴和交通补贴。

   3、专任教师根据实际完成教学课时数发放课时津贴。其他教职工全年累计病假不满10天者,原坐班奖金(或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正常发放;病假累计超过10天者,超过天数停发坐班奖金。

4、教职工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需经相关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实康复的可恢复工作。

5、教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盈利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和坐班奖金。

6、教职工连续休病假时间达3个月,或全年累计达66天,不发年终奖金;超过6个月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当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龄工作年限),不能计发当年的教、护龄津贴。

(二)事假期间的待遇

1、事假工资根据请假天数的不同按下列规定发放:

(1)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起按工资70%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起停发工资,且当年不发年终奖金。    

2、事假期间停发午餐和交通补贴。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含教、护龄工作年限),不计发教、护龄津贴。    

4、教职工(专任教师除外)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5天者,原坐班奖金正常发放;累计超过5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坐班奖金。

   (三)探亲假的有关待遇

   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利用假期探亲的,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其探亲往返路费的报销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婚、丧、产假的有关待遇

   婚假、丧假、产假在规定的期限内工资照发。

(五)教职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回的,按旷工论处,停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和坐班奖金,并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通报批评;旷工6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资及半年的坐班奖金,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旷工15天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非公派外出学习、进修人员停发工资,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及坐班奖金。

六、学院聘用的编外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所列条款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执行。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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