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校党的总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总支部在学校党委下开展工作,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
第二章 党的总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党的总支部根据党员人数,便于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新设置和撤并党的总支部,应由学校党组织部门提出意见,学校党委审批。
党员5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
学校直属机关和直属单位,根据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设立党的总支部或党的直属支部。
党员100人以上的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
第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期召开的,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系级单位党的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制度等参照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需要,一般由3至7人组成。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 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党员人数较多的可增设副书记﹑纪检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保密委员。书记﹑副书记任职时应有三年以上党龄。党的总支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系级单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发展规划;
(二)专业设置与调整,学科建设;
(三)师资队伍建设;
(四)改革方案;
(五)学期工作计划﹑科研规划;
(六)招生﹑毕业分配;
(七)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八)教职工的进出﹑调整和选派出国;
(九)其他需要总支部委员会参与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一)根据学校党委统一要求和本单位实际,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健全党员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切实加强对党的管理和监督,使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抓好党支部建设,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五)教育党员继承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修养,搞好党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
(六)做好纪律检查工作,加强党风和廉正建设。
(七)加强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九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抓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
(二)紧密结合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教师的作用。重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教育,关心他们的成长。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对学生的思想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配合行政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四)经常了解、关心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条 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二) 对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案板的选拔,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协助学校党委做好系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
(四)加强对本单位的教育,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地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方针和政策,经常召开有代表性的党外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适时向上级组织推荐党外干部。
第十四条 承担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总支部工作的年度、学期计划及一个时期的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可他们的工作、学习、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导搞好工作;把了解到的机关工作的有关情况、问题转告有关行政负责人或报告学校党委。
第十七条 配合行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做好机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
十八条 搞好党的建设。具体任务同第八条。
第十九条 关心、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了解和关系教职工生活、工作和学习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条 协助学校党组织部门做好机关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参与机关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动员、督促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认真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体。
第二十二条 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党的总支部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习制度党的总支部委员及系(处)级领导干部参加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中心组的学习,每月至少一次,时间不少于一天。中心组学习要有计划,要理论联系实际。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集体领导制度
(一)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有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 施行集体领导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总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执行总支部委员会的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三)总支部书记和委员、委员会之间,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善于合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
第二十五条 联系群众制度
(一)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对重大问题的决定,事先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二) 采取多种形式,经常听取教职工对党总支部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 深入教室、宿舍、食堂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四) 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党的工作、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经学校党委同意。
(二)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确定议题,通知与会人员,并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每次会议突出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要提前报告学校党委。
(三)要注意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
(四)民主生活会要确定专人记录,会后应及时将会议记录报送学校党委。
第二十七条 会议制度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总支部的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上述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决定本单位党政工作重要问题的基本形式。
(二) 系级单位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行政正副领导干部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必要时可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由总支部书记或行政领导主持。
(三)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与行政领导人在重大问题上发生分歧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交换意见,下次再讨论决定;也可将分歧意见向学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九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要及时总结工作,半年一小结,一年一总结,并将总结报送学校党委。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其他各类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